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下列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五)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