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闹纠纷 公司未必能解散 |
释义 | 股东闹纠纷 公司未必能解散 一家打印设备制造公司,股东间长期不和,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继而停产,经一方股东诉请,法院判决公司解散。而另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同样是股东间反目成仇,其中一方觉得生意越做越亏,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却未获支持。 同样是有限公司, 股东闹纠纷 公司未必能解散 一家打印设备制造公司,股东间长期不和,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继而停产,经一方股东诉请,法院判决公司解散。而另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同样是股东间反目成仇,其中一方觉得生意越做越亏,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却未获支持。 同样是有限公司, 股东闹纠纷 公司未必能解散 一家打印设备制造公司,股东间长期不和,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继而停产,经一方股东诉请,法院判决公司解散。而另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同样是股东间反目成仇,其中一方觉得生意越做越亏,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却未获支持。 同样是有限公司,同样是股东纠纷,都向法院提出了同样的诉请,为何一家获支持,另一家却遭驳回 案例一 三个股东两股势力,蜜月期刚过公司就停产 东城中南路上,这家叫诺的公司已经关了门,业主正张罗把清空的厂房重新租出去。 实在是可惜。电话里,原负责人吴先生感叹,这本是一家大有前景的公司,拥有国际领先的专利技术,生产的特种油墨在市场上颇有声誉,盈利也逐年上升。 吴先生是公司的股东,2005年,与一家名为亚x的公司合资,成立了诺有限公司,经营打印系列用品。首期投资100万元,其中亚公司占62%,吴先生占38%。 公司股东一共三人,投资方亚公司的高管杨某、黄某,以及吴先生。其中杨某担任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双方约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吴先生负责,公司财务则由亚公司派人管理。 经历了初期的磨合后,从2006年下半年起,公司运行逐渐走上正轨,开始盈利,但一年的蜜月期后,矛盾逐渐浮现了。 主要是争夺对公司的控制权。吴先生说,2008年,其他两名股东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开会通过了几项章程,解除其职务。 双方矛盾进一步上升,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员工纷纷离职,干脆就停业了,吴先生在工厂门口上了一把锁,对方亦效仿。 两把大锁封门,生产设备置放在租来的厂房内,无法生产却仍然要付租金。双方协商不下,于是对簿公堂。 法庭上,亚公司方指责,因为吴先生的独断专横和一揽大权,根本无法对诺x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无法行使股东的管理权,公司陷入僵局,因而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吴先生反驳,如果没有亚公司的阻挠,原本经营良好的公司将更加壮大,把公司解散,将对股东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于情于理都讲不过。 双方互相指责,一方要求解散公司,另一方要求保留,到底该同意谁的意见 【法庭审判】 僵局已形成公司可解散 主审法官邹国雄表示,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形成公司僵局时,可以要求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公司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诺公司的股东之间已无法协商处理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实际上已停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更无法就公司的解散事宜作出决议。而吴先生出于价格考虑,也不愿意购买亚公司所持的股份。 公司继续存在,封存的财产势必存在进一步减损的可能,封存的场地租金亦会不断增加,公司的继续存在,对双方股东利益都有损无益。 法院认定公司僵局已经形成,去年10月12日,判决诺公司解散。 案例二 三个股东一人独大,另两人心怀郁闷望解散 第二个案例,同样是股东间的纠纷无法调和,导致其中一方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名叫东莞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一共三人,丁某和王某各占10%股份,大股东张某占8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三人合作一直不错,但2006年王某因故离职,一年后丁某也被公司停职,矛盾的种子由此埋下了。 此后公司由张某一人打理,因为所持股份超过三分之二(法律规定的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比例),在处理公司重大问题上,也没有限制,公司运作一直良好。 但丁、王二人却无比郁闷,两人抱怨,离职后,张某恶意阻止其参与公司管理,既看不到公司账目,也得不到分红。张某还指示其妹妹开了家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违反了公司成立前三人签订的协议。 丁、王二人曾要求王某收购其所持股份,从此双方两清,却因为价格问题一直没谈拢。 两人于是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理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已经侵害了两人作为股东的正当权益,且公司继续存续会使两人的股东利益受到更为重大的损失。 那么这家股东间纠纷严重的公司该不该解散呢 【法庭审判】 理由不正当要求不受理 结果是,丁、王二人并未能如愿。法院认为,张某持有足够比例的股份,可以对公司各项事务进行表决,公司经营管理并没有发生严重困难,相反是张某提供的公司账目等证据表明,公司运转良好且盈利颇丰。 丁、王二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两原告的股东利益受到更为重大的损失。因此两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事后,两人感到委屈,张某违反协议在先,导致两人连股东分红都得不到。本案主审法官王俊提醒,这并非公司解散事由的条款。两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途径解决,而非要求解散一家正常经营、且正在盈利的公司,否则有悖公司成立的目的并影响公司的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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