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该怎么处理? |
| 释义 | 1、商标机构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第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列明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载明商标图样,如果商标是指定颜色的,应当打印彩色图样,另外附一件黑白图样。 第二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国内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提交公司成立证明以及对应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是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是境外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以及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第三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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