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尿毒症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以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并不合法。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有义务,不得有欺诈、强迫的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疾病的发生、发展与事故由外界因素引起的损害有本质区别。病因明确,与事故无关的疾病,应按照疾病的发生、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而应根据尿毒症的确诊情况和发展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金额,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向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