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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是什么
释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
    (2)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
    (3)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4)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
    (2)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
    (3)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4)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2)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1)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一、高管离职后拷走前公司数据库资料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1、构成犯罪,构成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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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6: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