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营口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流程 1、申请人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3、审查。 4、通过审查,向申请人提供审查同意后的批文或者证照等结果文书。 二、营口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的办理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调查时间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三、营口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