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快递驿站没有备案,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