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婚生子并不是影响婚姻状态的情形。1994年2月1日以前,我国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即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因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状态,所以在这期间生育的子女仍属于婚生子女。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只有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才属于已婚状态。因此,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未婚生子的,不代表双方已婚。若男女双方已达法定婚龄,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可以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未婚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法律权利。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