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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申请公租房条件最新
释义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借住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借住宅,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宅或许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二)收入、产业低于规则规范;(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安稳工作到达规则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的规则,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担任。申请人应当书面赞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会集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许园区工作人员配租的公共租借住宅,用人单位能够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借住宅轮候目标,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成果有异议,能够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复核,并在15个作业日内将复核成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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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