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管理机关(版权局、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处理版权纠纷的具体收费试行办法。 二、制定处理版权纠纷的收费试行办法,应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版权机构较健全,版权纠纷较多,版权管理人员办案经验较多的地区可以先制定试行;其他地区可以缓行。 三、制定的处理版权纠纷收费试行办法,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和物价管理机关审批,取得收费许可,同时抄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四、根据目前情况,收费项目可包括以下若干: 1、版权纠纷受理费; 2、版权纠纷处理费; 3、作品鉴定费; 4、与版权纠纷有关咨询的咨询费。 五、处理版权纠纷收费的标准,可以下列几项为参考: 1、版权纠纷受理费每件不超过50元(申诉人为单位的,受理费标准可高于个人) 2、版权纠纷处理费按胜诉方所获赔偿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收费: 500以下不超过10% 500──1000元不超过8% 1000──3000不超过6% 3000元以上不超过4% 3、作品鉴定费 文学作品每万字不超过25元 乐谱、舞谱、绘画、书法、摄影、图表、音像等作品,每部不超过50元。 4、版权咨询每份书面咨询意见不超过50元 以上几项都是上限。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应从实际出发,不要规定偏高。 六、上述费用由地方版权管理机关收取,收款应分立帐户,专用于版权工作的支出。 七、实行收费制度,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更加注意提高处理版权纠纷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还应完善收费手续和加强对收款使用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