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防义务与国防权利在我国公民中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点是:国防建议权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特点;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体现了监督的贴点;损失补偿权体现了国家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特点。国防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履行兵役、支持国防建设、接受国防教育、支前参战、保护国防设施等。公民和组织有保护国防设施、遵守保密规定、支持国防建设、提出建议、参加军事训练等权利和义务。损失可获得补偿。 法律分析 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点是 1、国防建议权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特点;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体现了监督的贴点; 3、损失补偿权体现了国家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特点。另外国防义务还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履行兵役、支持国防建设、接受国防教育、支前参战、保护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三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结语 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特点。国防建议权展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特点,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体现了监督的重要性,而损失补偿权则彰显了国家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此外,公民还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履行兵役、支持国防建设、接受国防教育、支前参战、保护国防设施等义务。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遵守保密规定,为国防建设提供支持和建议。同时,对于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获得补偿。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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