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按规定交纳其它诉讼费用。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在提起反诉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后的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者放弃申请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