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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援疆指挥部是什么单位
释义
    工程建设指挥部是行政组织。建设指挥部是我国从70年代起,对一些规模大、工艺复杂、牵涉面广,需要各方面协作配合的重要工业建设项目。为了统一指挥和便于解决问题而在施工现场组织的有地方党委、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派人共同组成的工程指挥部。指挥部属于临时性机构,为了推动阶段性工作而存在,一般随着工作的完结而自动解散。管委会属于政府派出机构,一般为开发区、新区一类的管理机构,权责上大体相当于一级地方的政府。
    一、教师援疆后的好处:
    1.保障收入待遇。选派教师所需经费,按程序列入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从各省市对口支援资金列支。
    对口援藏援疆省市采取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方式选派的教师或出资支持受援地招聘的教师,所享受的待遇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
    2.职称重点倾斜。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任教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的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对援藏援疆教师给予重点倾斜。有条件的援藏援疆省市可以对已经符合标准条件的援藏援疆教师(不含正高级教师),按照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进藏进疆之前晋升一级职称。援藏援疆期间符合受援地上一级职称评聘条件的,可在西藏、新疆参加职称评聘,不占受援学校职数,援藏援疆期满回原选派单位后,在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规模允许的前提下,经考核合格应按在藏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予以聘任。援藏援疆期满后如原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制,派出省市和单位要负责妥善安排好他们。
    3.考核正向激励。建立援藏援疆教师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根据人员管理权限,由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单位)和受援地市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受援地教育部门为主,对援藏援疆教师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树立正确导向,对于援藏援疆期间表现优秀、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西藏、新疆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西藏、新疆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援藏援疆期间考核不称职或援藏援疆期间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口援疆意义
    1.对口援疆即国家以灾区重建的模式来扶持新疆,要求全国19省市对口支援新疆。
    2.各省市需建立起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援助新疆的有效机制,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且要下大力气帮助新疆各族群众解决就业、教育、住房等基本问题,同时支持新疆相关特色产业的发展。
    3.提高新疆自身的“造血”功能。
    三、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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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5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