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人证据偷袭如何处理 |
释义 | 面对突袭的证据时,首先应对审查是否违反证据的提交规则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如果已经逾期,则应对向法院提出:该证据因违反证据提交规则建议法院不应采纳,同时声明后续对该证据的后续的质证意见不意味着我方该违规提交证据的接受。 结合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诉讼的实际情况初步判断该证据对诉讼的影响。 如果该证据根本性地影响了诉讼的走向,则建议申请质证期限,避免在庭审中发表意见,能延期开庭最好,如不能也应当坚持庭后另行质证,当庭暂不质证。即使庭审法官强势要求作出回应,也应该坚持庭后质证。(一般法官都会爽快同意庭后质证的提议) 如果该证据对诉讼影响不大,或是属于对原有证据的补强、补正,则可以着手当庭发表意见。这种做法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也是对法庭的一种尊重。 对证据的真实性不建议当庭作出认定,应当强调:因对方庭前提交证据,导致我方无法核实真实性,关于真实性庭后通过书面向法庭说明。对合法性的认定,可以要求对方就证据来源进行说明。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的作用既是为了对合法性(形式合法、来源合法)质证本身的需要,也为了考究对方是否存在恶意证据突袭的现象。恶意证据突袭依法可被训诫或处罚。对证据的关联性,则只进行初步审查,如与争议事实无关联,则应提出不具有关联性的质证意见。如关联性没有问题,则应建议向法庭提出庭后书面质证。如果对方是一个称职的律师,而对手又确实逾期提交了证据,不排除可能是因为:该证据对于对方存在一定风险。 诉讼中的一份证据有可能指向数个待证事实,对于不同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可能起到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顾此失彼时,可能会让律师犹豫。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审查突袭的证据,看能否找到有利于我方的部分,并由此提出质证意见。从对方证据中发掘有利于我方的内容是一种良好的质证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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