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个人诈骗4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且有重大后果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已受理的案件中,个人诈骗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5万元以上满10万元,可从轻处罚。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具体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 关于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根据上文的介绍,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2000元的,那么就构成诈骗犯罪。此时,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大家也要注意,我国各个省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当地关于诈骗犯罪的立案范围。如果你有兴趣的话,可以到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拓展延伸 上海市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及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上海市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及审理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次,骗取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对社会、他人造成较大损失;最后,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是欺骗行为并有意实施。审理程序一般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进行法庭辩论,最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结语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在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在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此外,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严重后果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数额和主观故意等方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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