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上海,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4千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一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二条 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