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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办案流程规定概述
释义
    检察院办案流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可以采取一定措施;调查核实结束后制作审查报告,相关材料归档。
    法律分析
    检察院办案流程: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暂未出来新的关于检察院办案流程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线索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第一百六十八条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调查核实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检察院办案包括很多内容。
    结语
    检察院办案流程涉及多个环节,目前尚未出台新的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调查核实等进行了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院有权调查核实案件线索,并根据需要指定下级检察院进行调查。调查核实时需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被调查对象的权利,同时应制作审查报告,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综上所述,检察院办案涉及众多内容,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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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