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是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推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