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每处宅基地给予20万元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每处宅基地5万元补助及奖励。安置对象不选择50平方米房屋安置的,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二条每处宅基地给予20万元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给予补助及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每处宅基地5万元补助及奖励。 (二)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第十条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土地按时征收奖。但宅基地按时征收奖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安置对象不选择50平方米房屋安置的,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资金在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完成腾退房屋之日起,7日内一次给付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