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医保起付线指的是医保报销的起点,即超过起付线金额才予以报销,起付线以内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线的费用根据医保目录规定来按比例报销。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