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列入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包括: 1、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盛装容器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安瓿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2、导丝:盛装容器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导丝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3、棉签、棉球、输液贴: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全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4、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相关技术可处理的病理性废物:按照相关处理标准规范,采用高温蒸汽、微波、化学消毒、高温干热或者其他方式消毒处理后,在满足相关入厂(场)要求的前提下,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处置。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