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个实习生太差了,请问试用期内是可以随时辞退的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进行背景调查,并事先告知考核内容和评分原则。主观认为劳动者不符合标准不能作为证据。试用期结束后,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保护,那种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承担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录用条件,一般为:年龄,从业经验,文化水平,基本技能,身体状况,性格素质等等。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做好以下工作: 1.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 2.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 3.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凭主观认为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一旦经由仲裁或法院审理,用人单位这种主观认为是不能当做证据的,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而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了特别保护。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承担解除合同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通过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背景调查、考核评分等客观依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主观认为不能作为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也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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