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备质量保证金新规定 |
释义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其他保证方式的也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替代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5%。 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保修金,也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拓展延伸 设备质量保证金制度变革:企业应如何适应新要求? 随着设备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变革,企业需要积极适应新的要求。首先,企业应对新规定进行深入了解,并及时调整内部管理体系。其次,建议企业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所采购的设备符合新规定的质量标准。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设备质量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另外,建议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设备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最后,企业应积极参与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了解最新的技术和行业趋势,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通过以上措施,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设备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变革,并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重要约定,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根据相关规定,发包人在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其他保证方式的,也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企业应积极适应设备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变革,加强内部管理、与供应商合作,加强员工培训,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参与行业协会,以提升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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