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可否获得赔偿? |
释义 | 用人单位若无故扣缴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若逾期不付款,用人单位将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支付额外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一定比例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还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若无故扣缴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若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需支付差额。若逾期不付款,用人单位将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支付额外赔偿,若未按照劳动合同或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一、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如何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拖欠工资时要做出怎样的赔偿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结语 用人单位若无故扣缴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需支付差额。若逾期不付款,用人单位将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支付额外赔偿,若未按照劳动合同或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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