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都是村民会议自主制定的,进行村民自治的重要依据。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规定 村级组织的构成以及工作程序,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等等, 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