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贿罪构成要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1、索贿的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谋取私利,索贿行为反映了这一特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为本人谋取私利,因而成立受贿罪。何况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与非法收受财物相比,情节更加恶劣,政治影响更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对索贿的行为人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还要从重处罚,体现了立法上对这种行为从严处罚的精神。2、如前所述,索取包括勒索行为,因此即使索贿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只要是凭借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财物,也没有超出受贿罪的范围,仍成立受贿罪,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的问题。3、从索贿者一方来看,现实中也存在着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而没有以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威胁、当对方交付财物后索贿者不满足其谋利要求的情况,这时索取财物就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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