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流程有哪些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 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受理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三、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