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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流程有哪些
释义
    一、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流程有哪些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
    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受理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三、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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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5: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