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司法所可以接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的惩处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1、不服从管理、教育的;
 2、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不按规定时间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3、擅自离开居住地;
 4、保外就医人员不配合治疗的;
 5、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1、不请假私自外出,经劝告无效的;
 2、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三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人员有治疗能力,故意不治疗的;
 6、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7、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