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 办法》第29条规定: 招标 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截止日: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即开标日期。是提交投标文件的最_时间,此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再接收。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终止时间是招标文件上规定的天数的最后一天,公布中标结果和签订合同都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 法律客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 投标保证金 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