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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检察院为什么能审查副省级案件?
释义
    看新闻,贪官受审,贪官原来是一线城市一把手领导,系副省级的,但不知道为何却由外省的某个三线城市的地级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什么会是这样?这不成了下级审查上级,程序上不违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并不是依据受审领导的级别来确定的,而是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及缺席审判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检察院系审查起诉机关,需要与审理案件的法院同级别。因此,对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至于为什么由外省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因为您说的这类案件通常牵涉面广,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通常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省的市级或区/县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另外,从该案移送的系市级检察院而不是区/县级检察院,也可以基本判断出该犯罪嫌疑人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可能性。具体的,您可以参考后附的关联法条。
    关联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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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