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案怎么侦查,规定是 |
释义 | (一)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全面细致地勘验现场,并且对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是侦破盗窃案件至关重要的第一道工序,是侦察破案的基础。针对盗窃案件的特点,现场勘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对出入口的勘查。犯罪分子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进入放有财物的处所,作案后,也要通过一定的路线逃离现场。在出入口特别是入口部位,往往留有犯罪分子较多的犯罪痕迹或活动痕迹,因此出入口是现场勘查的重点。犯罪分子进入盗窃现场,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1)开门锁进入。犯罪分子使用的门锁钥匙可能是本人原来就有的,也可能是乘机偷偷配置的还可能是窃取的或借用他人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外勾结,作案前由内部人员拔去插销或打开门,让外部人员入室盗窃。采用这种方式进入现场,出入口不明显,能取到的痕迹物证比较少,但由于在作案前必须具备钥匙或接触具有钥匙的人员这一限定条件,所以,又有利于我们判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2)破门、撬窗、挖洞侵入。要沿着犯罪分子的出入口,对上下左右认真细致地勘查。首先应当观察出入口附近的地面,以期发现足印、交通工具密集、随身携带的工具等其他物品。然后再仔细勘查门窗,墙壁,孔洞等破坏情况,判断犯罪分子是使用何种工具和方法破坏障碍物的,对门窗结构、室内环境熟悉不熟悉,动作是否带有习惯性、技术性。最后根据现场的破坏痕迹、犯罪活动的状态和动作、留有的其他痕迹物证,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和作案过程,确定是本地人还是流串作案,是偶犯还是惯犯等。(3)秘密潜入内部,伺机作案。对这种侵入方式,检查发现犯罪分子的预伏处所,查找坐卧等活动痕迹,还要注意尘埃、墙灰、蜘蛛网等有无触动,有无足印、手印及其他压痕。在勘查罪犯出入口时,还应该注意观察和测量进出口所在的位置、形状、大小、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便从中分析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职业和是否熟悉现场环境等。2.对中心现场的勘查。要把被盗财物的保管处作为中心部位,因为这是犯罪痕迹比较集中的地方,必须重点勘查和研究。主要有盗窃的目标、破坏的方法、遗留的痕迹物证,赃物赃款的特征等。3.对现场周围环境和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勘查现场周围环境,主要是指现场周围的道路、院墙、沟渠、森林、水田、旱地等等。这些地点往往同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应当进行认真观察和搜索。(1)被盗现场与邻近大楼、住宅、厂房、商店是否有过道阳台相通,或者篱笆围墙有空隙可钻,从中发现翻墙,爬楼侵入的痕迹。(2)被盗现场是否位于水陆交通要道、进出入多的部位,还是高墙深院内部,外部人员不能随便出入的部位,从中研究犯罪分子对情况熟悉的程度、对作案目标了解的准确程度和原因。(3)沿着犯罪分子来去路线,遵循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前逗留、预伏的处所,作案后逃离和丢弃隐藏赃物的地点。(4)访问现场周围有关群众和沿途有关人员,了解发案时当地行人和车辆的流动情况,了解有没有人听到可疑声响、看到可疑人携带可疑物品经过,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事主和知情群众的陈述是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应当抓紧时机向发现人、事主和知情群众,以及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沿途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访问,主要弄清下列问题:1.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 2. 被盗经过和现场情况。3. 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用途、特征和标记。对于被盗现金,还要详细了解数量、票面额,如果是新币,还要查明钞票的号码。 4. 发案后,那些人进入过现场,移动或触摸过哪些物品。5. 发案前,被盗财物的存放和保管情况,以及那些人了解这些情况。 6. 发案时,是否有人发现现场有人走动,有何异常的响声。7. 现场门锁,室内的箱柜的牢固情况,钥匙的存放与保管情况。 8. 现场有无犯罪分子遗留的工具及其他遗留物。9. 内部人员的活动规律和值班情况,以及巡逻人员在发案时的活动情况。 10.发案前后,有无可疑人员来往,如在发案前有无人员窥视、了解情况,发案后有无人员携带物品从现场走出,他们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说话口音和内容如何等。 盗窃机动车罪在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盗窃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跨地区系列盗窃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检察院侦查员能不能查盗窃所交的材料? 不是的。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网络盗窃案怎么追回赃款 网络要想追回赃款,需要通过派出所,派出所可以联系银行,然后,通过封锁帐号,就可以追回赃款。 证据不足盗窃案怎么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在审判阶段,法院作无罪判决。 盗窃案立案后不予查找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控告人的报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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