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哪些? |
释义 | 债务重组一般需按如下基本方式处理:将该债务转为资本、以资产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的债务条件。但是上述方式也可以组合使用,例如部分债务以资产清偿,部分修改其他的债务条件;或者部分债务转为资本,部分修改其他的债务条件等。 一、个人负债可以重组吗 法律对个人负债可不可以重组没有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个人是不能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二、债务重组日的种类有哪些? 债务重组日即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一般来说,常见的债务重组日有以下七种: 1.如果是银行存款方式抵债的,以款项到账日为债务重组日; 2.如果是存货方式抵债的,以存货的最终运抵日为债务重组日; 3.如果是以房产抵债的,通常以房产过户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4.如果是以无形资产抵债的,通常以法律交接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5.如果以债转股方式抵债的,则以增资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6.如果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抵债的,则以新的偿债条件正式执行日为债务重组日; 7.如果是混合清偿方式抵债的,以最终解除债务手续日为债务重组日。 三、什么是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 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属于债务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结论是: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所得税。 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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