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公司之间债权如何转让 |
释义 | 1、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如:产品、原材料等买卖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转让、租赁等关联交易;将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置换、转让等;甚至将固定资产如土地等无偿划拨给关联企业使用等。 (2)融资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在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借款以及调用资金的行为普遍存在。有的是企业之间的正常融资,或者提供适当的资金资助、扶持;有的则如控制企业无偿占用从属企业的资金,或者控制企业随意将一个从属企业的资金划拨到另一从属企业使用等,导致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之间、从属企业与从属企业之间产生了债务关系。 (3)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关联企业形成的一条重要纽带就是资本关系,有时为单向投资,有时为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相互持股。在投资行为中有的是足额出资,有的是出资不足,或者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企业登记成立后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出资,从而形成关联企业之间投资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4)相互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关联企业之间为融资而相互提供保证或财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较为普遍。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样他们之间就会因之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在关联企业破产时,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然提前到来,例如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5)其他关联债务。在实践中,有的控制企业出于各种目的,由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来承担或支付各种名目的债务或费用,如管理费、利润提成等,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 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关联企业之间的破产债权一般都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有的仅次于银行的破产债权,有的甚至超过后者。因此对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决定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同时也是保护从属企业债权人的关键。 (1)依法审查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由相关关联交易所产生。对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审查标准,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此标准的债权债务数额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对交易价款即债权债务额的认定,应按照市场上存在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形成的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认定;对相关交易在市场上没有参考的,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认定;或者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合理费用和利润水平认定;或者按照其他合理的方式认定。 (2)合法抵消原则。在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关联企业之间破产抵销权的问题,所谓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不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均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对抵销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对不得适用抵销权的情况作出了罗列式规定,但罗列的例外情况并不包含关联企业。同时合法行使抵销权则可省却许多清算上的繁琐而复杂的程序,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和减少清算的时间与成本,这对债权人而言也是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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