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有效的,只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该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继续缴纳出资,公司有权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还要看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对该股权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是否善意,若不是为善意,该受让股东要对此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转让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