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张某某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居间不当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1、被告人张某某有违反法律的行为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于挖土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而被告人张某某却介绍只有运输渣土资质的****清运公司实施挖土工程,此行为是违 反了建筑企业资质方面行政法规行为。 2、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也有过错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存在着于过自信的过失。在以前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一直没有发生什么事故,他认为此次也不会发生任何事情的,太过于自信造成了其主观上的过错。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只应当对居间介绍了不具备挖土资质的****清运公司实施“莲花河畔景苑”土方工程这一条原因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对所有原因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一、从犯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 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王某的委托,并经王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王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纵观本案,在这次打仗事件中,被告人一方共有七个人参与,分别是沙某、沙某某、大波、许某某、廖超、于某某和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既非本次伤害事件的组织者,也非犯罪行为的实际实行者,只是手持匕首追了一个学生,没有实际伤到任何人,同其余六个同案犯比较,作用是最小的,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马某某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 虽然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在上一个案件中因调解得到了充分的赔偿,所有被告人的赔偿义务已经依法免除,被告人为表达对当初自己错误行为的忏悔,为表达对受害人歉意,愿意尽最大努力继续赔偿受害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且被告人马某某属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自己年幼无知、交友不慎、江湖义气太重,在律师会见中,我已经深刻感受到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我们也可以体会到这一点,基于存在以上情形,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希望法院能够遵循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方针政策,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诈骗罪无罪存疑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无罪存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Y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Y某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卷资料,会见了被告人,并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观点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1、认定被告人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审判机关有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客观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案件中每一个证明对象都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必须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结合本案来看,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即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就本案的具体情形而言,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的11万元款项的用途是什么,是借安排工作之名非法占有,还是用于承揽工程。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曾与Q某有过11万元的经济往来凭证,双方谈过消防工程,也许在饭桌上聊过找工作的话题。但此11万元是否是被告人以找工作之名非法占有的,根本无任何证据证实,致使这一事实处于或然状态。 与此相反,辩护人认为,就案卷证据来看,被告人与Q某合作承揽消防工程项目的可能性难以排除,所以说Q某的陈述及其亲友的证言不但是孤证,而且也存在严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证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 3、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如证明不了有罪,或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按无罪的处理,分别做出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辩护人认为,现有定罪的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诸多疑点。请法庭对被告人Y某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其次,真正的诈骗嫌疑人M某还没有归案,被告人和其引荐人Z某一直在全力寻找,M某的出现将会还事情于真相大白。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但其并没有占有Q某财物的故意和事实,但在开庭前,已经将收取的Q某的11万元分两次全部退还给了Q某,Q某本人也对此表示了谅解。 辩护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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