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股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 所谓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人不是真实的股权人,其要么完全没有股权,要么所登记的股权超越了自己应有的股权利益,抑或是虽然有股权、但因法律规定而没有处分权。无论哪种情形,均归为登记内容与实际股权或处分权不一致。导致这种权利不一致的原因很多,既可能是登记机构错误登记所致,也可能是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所致,不一而足。 2、无处分权的人转让股权 在登记的股权与真实股权或处分权不一致时,如果登记的股权人不转让该股权,也不会有善意取得,故而,登记的股权人不仅需无处分权,还应实施转让股权的行为。从实践情况来看,并非所有无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均能导致善意取得,在适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股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筛选。 一、股权可以善意取得的条件 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二、股权善意取得的特点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