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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释义
    股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能否因之转移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A,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B,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C,需依转让而取得;
    D,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E,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延伸阅读】
    注册成立公司的具体流程
    各类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供参考)
    公司股东变更样板
    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怎样填写?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1、在股权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效力如何?
    析:审核该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如经过同意变更,则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不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的效力。
    2、股权能否转为债权?能否由控股股东和某股东签订退股,即转为借款关系,将股权关系转为债权?
    析:不能,如未经减资或内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将股权转为债权关系,将导致股东可以随便退股,不利于公司内外部的稳定。
    3、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即取得股权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权,工商登记备案对章程效力的影响?
    析:前者具备发起人出资、章程、股东名册,到工商登记备案后取得股东资格,此时工商登记备案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条件,不备案,章程无效。
    后者涉及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出资是实质条件,目前分实缴出资、认缴出资。主流观点以形式要件为主。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章程等,只要能证明其是股东即可。此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未登记备案的,对内有效,不能否认章程中记载的股东的资格,登记备案仅是对抗效力。
    4、继受取得股权中,有偿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取得股权,即何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析:目前有意思主义、形式主义的不同观点。主流观点为形式主义,即登记生效主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权变动,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备案,或者提供变更的章程、存在股东会决议、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会等佐证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5、特别提示
    ①公司负有向受让人变更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义务。
    ②转让人负有向公司通知股权转让事宜的义务。
    ③如发生纠纷,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如转让人未完全履行转让合同,则可以公司和转让人为被告,而仅以转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可能诉讼主体存在问题。
    ④关于公司内部事务上,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股东名册为准;外部事宜,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以工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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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