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食堂承包出去又分包的员工发生事故谁负责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外包单位中,食堂的责任归属于外包单位,因此如果食堂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外包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具体责任的划分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例如事故的具体原因、员工是否有违规行为等等。因此建议在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如果有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对于食堂员工的人身安全,外包单位也应该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责任划分具体情况: 1,公司与个人的经营承包关系; 2,个人与餐厅员工的雇佣(或劳动合同)关系,但,如果餐厅员工是公司雇佣的话,则是公司与餐厅员工的雇佣(或劳动合同)关系。(最重要的是搞清楚是雇佣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确定上述第2个法律关系后,分为两种: 1,如果是普通的雇佣关系,餐厅员工受伤,由承包的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第三人侵权的,餐厅员工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承包的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公司雇佣的,则替换为公司。) 2,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则按工伤程序处理,第三人侵权的,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 二,发生工伤的处理方法: 1、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2、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 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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