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问如何收取工程审计费,有没有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标准1、基本审计费。按单项工程总投资额计取,不管有无审减(增)额都的计取。是保底的。2、审减(增)额审计费。按审减(增)额减允许额的余额计取。如有项100万投资额的工程。审计结果:审减额为8万,其中允许差额为5万,审减余额为3万。审计额费率商定为6,100万x千分之六+3万x百分之五=0.6万+0.15万=0.75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三十九 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如何收取工程审计费?有标准吗? 工程造价审计收费通常采用基本收费+追加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请问如何撰写个人工程款的民事诉讼状 法律分析:民事起诉状一般格式为:1、首部: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工商登记的字号(法人或其他组织)。2、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法院支持何种请求,要求被告履行何种义务。私人工程款拖欠一般为合同违约责任纠纷,需写明工程款欠款数额。3、事实与理由:事实即起诉的基本事实概述,私人工程款纠纷即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被告违约等事实;理由即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私人工程款拖欠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依据。4、尾部:法院名称、原告签名(加按手印)及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请问如何写个人工程款的民事诉讼状 法律分析:民事起诉状一般格式为:1、首部: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工商登记的字号(法人或其他组织)。2、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法院支持何种请求,要求被告履行何种义务。私人工程款拖欠一般为合同违约责任纠纷,需写明工程款欠款数额。3、事实与理由:事实即起诉的基本事实概述,私人工程款纠纷即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被告违约等事实;理由即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私人工程款拖欠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依据。4、尾部:法院名称、原告签名(加按手印)及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关于建筑工程的重点抽查审计方法,请问重点是什么? 建筑工程的重点抽查审计法中的重点具体如下:1、确定工程量大或造价较高、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为重点;2、确定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变更工程为重点;3、确定基础隐蔽工程为重点,确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工程为重点;4、确定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增加工程项目为重点。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请问工程延期后如何索赔监理费 工程的延期索赔处理首先要及时请参建各方到现场调查,确定事件性质,分清风险的归属;然后督促批复部门对各有关细节应做详细记录(包括照片),并由驻地工程师签认;再与有关各方积极协调配合,消除引起延期索赔的因素,减少损失;最后积极与承包商和监理协商,达成索赔金额及其他事项的一致意见。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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