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吴忠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吴忠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9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吴忠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