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去世后遗症抚恤金政策 |
释义 | 这段内容描述了公务员退休后因病去世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其中,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的部分归亲属所有,超出部分由亲属自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进行了规定。 法律分析 公务员退休后因病去世的,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的部分归亲属所有,超出部分由亲属自理。 一、遗孀补助标准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二、退休人员死亡补助的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结语 公务员退休后因病去世的,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其中,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的部分归亲属所有,超出部分由亲属自理。此外,遗孀补助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有详细规定。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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