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退休 返聘不人员具有不同于一般劳动人员的特殊性,所以在 解除合同 时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双方事先在合同里约定好了补偿事宜,否则很难得到经济补偿的支持。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 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金 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