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可以上诉的裁定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裁定的范围,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对其中的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裁定可以上诉。破产案件中,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应当作出,并可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裁定名称 相关法律条文 不予受理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法律教育网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拓展延伸 上诉程序中可争议的民事裁定 上诉程序中可争议的民事裁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某一裁定结果不满意,认为其存在错误或不合法时,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进行争议。这些裁定可能涉及诸如财产保全、证据采信、管辖权等方面的决定。上诉程序提供了一种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对裁定进行复审,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上诉程序中,上诉方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支持其对裁定的质疑。法院将重新审视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新的裁定。上诉程序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多种情况,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财产保全等。对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不准上诉。上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争议民事裁定的机会,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上诉程序中,上诉方需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据,法院将重新审视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新的裁定。上诉程序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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