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的抵销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3)当事人互负债务,(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一、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婚前双方为债务关系结婚后能抵消吗 婚前双方为债务关系不因结婚行为而抵销,但是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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