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涉密证据应该怎么证 |
释义 |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公开的军事秘密、国防情报、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决策及其他国家秘密事件或秘密文件等。这些证据对国家安全及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必须保密。在审判活动中,对此类证据的质证,只能在相关当事人中进行,其他人员不能参与。 (2)涉及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根据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商业秘密必须是合法的,法院对涉及违法事实和行为的证据不予保护。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秘密情况,对此类证据,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知道后会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予公开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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