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1、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3、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4、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公民必须要对于相关的机关或者是法院做出的裁定或者是判决结果严格的执行,有拒不执行地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向相关的部门或者是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很多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包括什么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利更改批捕罪名,因此,不得不说我国司法部门的办案权利缺乏强有力的立法约束,这很难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当中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只能说,当下基本上是有了律师的存在才避免一些司法机关侵权案件的发生,如果更改了罪名,律师对此有疑问的可当庭提出。 二、民事诉讼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以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3、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5、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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