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如果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如果行政处罚无效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