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305号令第五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字技术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305号令规定或者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后符合305号令规定的,审定规范性文件文本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抄送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 (二)不符合305号令规定且难以修改完善,或者与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修改意见的,交起草部门自行修改或者重新论证。 法律依据: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行政征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 使用“规定”“办法”“细则”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种印发。内容较多的,可以划分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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