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行政诉讼中采用裁定形式的情形有 |
释义 | 在行政诉讼中采用裁定形式的情形有: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3、行政诉讼的主导者是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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