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警不会乱下责任书。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充分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责任的划分要公正、程序必须合法。因此交警在对于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以后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会随便轻易去开具。 如果本人对于责任认定书有所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进行复核。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天起的三天内,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书面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当天起的三十天内,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事实是否清楚、所持有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以及认定的程序是否是合法进行审查的,并且应当作出相应的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